2019年8月9日公布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烈士褒扬条例〉的决定》,相关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上述决定的签批日期是2019年8月1日。
决定显示,国务院对《烈士褒扬条例》作如下修改:
一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十条,修改为:“军队评定的烈士,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(shi)务(wu)部(bu)门备案。”
二、增加一条,作为第十一条:“按照本条例规定评定为烈士的,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(shi)务(wu)部(bu)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。”
三、增加一条,作为第十二条:“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。”
四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,修改为: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,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。”
五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,并将第二款中的“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(shi)务(wu)部(bu)门”修改为“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(shi)务(wu)部(bu)门”。